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其他组织、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首席人民调解员在主持调解中,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决定调解的开始,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有权中止、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有权批评、制止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的干扰行为。
五、纠纷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
六、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不受压迫、真实表达意愿;有权提供证据和质证;有权进行答辩和反驳,同时当事人、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反映纠纷事实,遵守调解活动秩序的义务。
七、人民调解庭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在三个月内调结。
八、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双方自觉履行,一个月内回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