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自愿原则
1、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强行调解。
2、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一方面要求人民调节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
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节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
二、合法合理原则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