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九、 按时参加开庭并遵守调解庭纪律的义务;
十、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十一、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义务;
十二、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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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
主任:宫本峰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九、 按时参加开庭并遵守调解庭纪律的义务;
十、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十一、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义务;
十二、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