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牟平区司法局领导:
近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商事领域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的情况,有的甚至引发民转刑案件,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夯实民商事领域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拟依托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成立“烟台市牟平区高峰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高峰调委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精神,促进纠纷多元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以调解为重要渠道, 以化民商事纠纷、防范激化为重点,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促进社会平安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办公地点
高峰调委会是独立于纠纷双方,专门调解以民商事纠纷为主,其他民间纠纷为补充的群众性、公益性、专业性民间调解组织。独立依法调解民商领域的矛盾纠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高峰调委会办公室设在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办公室,挂“烟台市牟平区高峰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具体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及业务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心理咨询师、退休干部、退休教师、村居干部、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学者组成。
三、工作职责与业务范围:
1、坚持平等自愿、依法调解、便民利民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民商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广大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商事领域方面的民间纠纷;
3、依法接受法院或其他部门委托调解的民商事方面纠纷案件;
4、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对调解制度、程序和案件档案等进行规范,做好专职调解员的选任工作;
5.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上墙公示内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
1.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人民法院已结案的;
2.已申请公安或其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四、工作流程: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五、经费来源
高峰调委会成立及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全部由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自筹资金解决。
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
2019年7月1日
附: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2、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3、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
4、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5、人民调解庭工作制度
6、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