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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须知

发表时间:2020/03/28 00:00:00  浏览次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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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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