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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发表时间:2020/03/28 00:00:00  浏览次数: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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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确认的诉讼活动。

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确认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身份关系的;

(二)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且无法补正的;

(三)调解协议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或者无法执行的

(四)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确认的。

三、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适用专属管辖的纠纷,选择异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选择异地调解的合理理由。

四、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明确;

(二)有明确的确认请求;

(三)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四)确认申请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五)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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