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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20/03/29 00:00:00  浏览次数: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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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徐先生以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等感情破裂为由,将本案被告丛女士诉至法院,并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但在我所法律工作者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并非如原告起诉所称,且得知原告在起诉时可能涉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故在法官未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争取到原告需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同时,本案涉及房产、存款、股权、债务等多个离婚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本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回顾

2015年63日,徐先生与丛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多年,尽管丛女士申请了医学辅助怀孕,但双方仍未育得一子半女。故原告以性格不合、互不了解等感情破裂为由,将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当丛女士知悉后,向我所法律工作者请求法律帮助,并委托我所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经我所法律工作者与丛女士多次了解和收集证据后,发现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系原告对被告未生育子女耿耿于怀,但归根究底,被告未生育子女也并非其单方原因,且原告一再以此为由对被告进行殴打,本案被告丛女士实乃身心受害之人。

本案法官将离婚案件中的 “调”贯穿至整个案件的审理之中,审调结合,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愿主动一次性补偿原告丛女士2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调解结果超出丛女士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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