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

YANTAI MUPING GAOFENG LAW FIRM


法律咨询热线:18254512070

法定代表人

    

  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
  主任
:宫本峰

联系我们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502号 
咨询热线:18254512070  
电话:0535-4227727  
邮编:264100
微信号:g18254512070  
邮箱:1183515585@qq.com
网址:http://www.ytgaofeng.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发表时间:2015/02/01 00:00:00  浏览次数:186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高峰法律服务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502号 

电话:18254512070      0535-4227727      

微信号:g18254512070

邮箱:1183515585@qq.com



官方微信

微信名:高峰法律服务所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0 版权所有 烟台牟平高峰法律服务所